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行业/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以高标准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市场需求,跟进我国标准化改革进程,更好地发挥促进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 2017〕536号)、《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接受市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紧密团结产业、设置科学合理、工作科学高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各项标准化相关活动。 

促进会的主要职能为整合产业资源和行业资源,优先开展供深食品标准化工作,并依托现有“深圳标准”体系,开展深圳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标准、检测、设计、认证、质量、品牌、信誉等的标准化技术服务。 

促进会可根据深圳行业/产业特征、经济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下设多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本专业/行业内的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协助标准的推广应用实施工作。 

第三条  促进会的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促进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办法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其他团体或机构以促进会为平台发布其团体标准。 

第四条  促进会致力于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应用和服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标准化活动: 

(一)整合产业资源和行业优势,开展供深食品标准化工作; 

(二)以标准为基础,以教育培训为抓手,提高全市各行各业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品牌。 

第五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名称与标准化对象实际相符,清楚准确;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以标准先进性为导向,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代号组成,促进会团体代号由其英文名称缩写SZS大写字母构成,编号规则如下: 

第七条   特殊专业领域可在符合促进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促进会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家顾问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等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负责促进会日常事务处理以及本办法的实施管理。 

专家顾问委员会是促进会的技术建议组织,主要负责制定促进会的发展规划与重点研发项目。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应合理并具有一定的影响范围,其职责是负责本专业/行业内的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协助标准的推广应用实施工作。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标准可由其自主申请废止。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十条  促进会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声明公开、复审等工作,工作程序(见附件一)。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促进会提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促进会也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提案。报送提案时需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件二)。项目提案工作可常年申报,滚动管理。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三条  应遵循先进性、可操作性、科学性的原则组织对制修订项目提案进行论证,通过技术论证后,由秘书处批准发文正式立项,并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四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并确定标准技术内容,通过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编写期最长为六个月,如六个月不能提交标准草案,视立项单位放弃项目。 

第十五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三)。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向秘书处提交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秘书处审查后印发各标准所属行业对应的会员及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说明依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列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四),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将经过征求意见后修改提出的立项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秘书处,经 秘书处审阅签署后由专家顾问委员会审查。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促进会团体标准应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两种审查形式。审查前提交促进会团体标准审查说明与请示。参与审查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参与起草人员不可参加审查工作,标准起草人、专业技术委员会人员和秘书处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前,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立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团体标准投票单》(见附件五),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时,应当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立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有关附件及《团体标准投票单》(见附件八)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形成标准(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一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 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经专家顾问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立项标准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修改完善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由秘书长签发成为本促进会标准,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促进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批准的标准,连同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由秘书处发布。发布的标准以声明公开的版本为准,不提供纸质版本。 

第七节 声明公开 

第二十七条  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信息。具体规定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促进会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第八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促进会应当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行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果由促进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组织团体标准实施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是指标准实施应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标准间的协调性,同领域的标准应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以保证标准实施的总体效果。 

(二)有效性原则是指标准实施应注重实效,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持续性原则是指实施标准应使各个环节符合标准要求,并不断改进实施方法,提升实施效果。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宣贯等实施活动。 

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将各环节形成的数据和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标准实施工作。当发现标准中存在不完善等问题时,及时向秘书处反馈情况。 

促进会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以确保标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指导意义。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秘书处可组织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有效性评估。 

实施效果评价应建立实施评价工作组,制定标准评价方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按评价方案确定的反映标准实施效果的指标体系、抽样方案、判定规则进行评价,通过验证、核实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确定标准实施效果达到的程度,给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 

有效性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场和产业需求,促进会可依据其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符合性评价活动,制定发布相应的评价或认证制度,授权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证明产品、服务、体系符合促进会发布的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协助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促进会认证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受市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价与合格评定相关工作,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社会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 存档管理 

第四十条  制定、修订促进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促进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版权。促进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促进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促进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促进会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专利。促进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进行声明,并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三条  共同标准。促进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使用。促进会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及相关组织依据促进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须通过促进会批准授权。 

第四十五条  责任。团体标准中的指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标准的起草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二、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 

三、《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要点;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团体标准投票单; 

六、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意见; 

七、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